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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系统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大体一致,主要内容有机结合,预案之间无缝衔接,与上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二)科学性。深入研究、分析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机理、影响的范围和发展的规律,科学设定预案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吸取以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针对性。预案的制订要符合实际,要根据地区特点和部门自身的特殊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应急性。应急预案的程序设计、组织结构和内容体系要体现高效率,突出反应的快速性和处置的果断性特点。
  (五)操作性。应急预案内容具体规范,情况预想合理准确,处置程序措施切实可行,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环节的流程和执行主体明确。
  第三条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预案的起草编制和修订的组织计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预案管理工作。省直各单位(部门)和市、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机构)负责本地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五类三级,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五类,省级应急预案体系、市级应急预体系和县(区)级应急预案体系三级,其中县(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延伸至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社会基层单元。
  第五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省应急办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省应急办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进行论证。
  (三)审核。省应急办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报送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四)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省应急办负责解释,报国务院备案。
  (五)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省应急办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由省政府明确的25个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门班子,依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报省应急办,预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三)审核。省应急办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预案草案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并提出《预案初审意见书》;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同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五)发布。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省应急办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省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部门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由省政府明确的89个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级应急部门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组织起草班子,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相关部门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实际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省应急办。
  (三)审核。省应急办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预案草案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并提出《预案初审意见书》;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同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部门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发布。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社会基层单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制订的预案。中央部属单位和部门的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当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商贸、文化、体育等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十条 市级和县(区)级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参照省级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执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在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对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负责单位、审核、印发及解释权与编制过程一致。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机构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案,同时建立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版本的预案目录和预案信息库,使用专门房间、专用文件柜和专用电脑进行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实施。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是否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器材装备、信息报告、应急保障、预案演练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种类要素是否齐全、管理是否科学规范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即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分项演练和集结点验。应急预案演练的方法主要有:实兵综合演练,指挥中心、指挥部应急指挥演练,救援队伍集结与展开演练,指挥部与各救援队伍协同演练,应急指挥员带通信工具演练等。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省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演练活动由省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承办;市、县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责编: 贾懿       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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